沈逸:“轻罪化+记录封存”在欧美已现副作用,我们需慎之又慎
沈逸:“轻罪化+记录封存”在欧美已现副作用,我们需慎之又慎
  • 2026-04-13 12:13:38
    来源:澜倒波随网

    沈逸:“轻罪化+记录封存”在欧美已现副作用,我们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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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网专栏作者 沈逸】

    2025年我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第136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不少舆论认为封存吸毒等违法记录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此举会削弱法律威慑、带来潜在安全风险。

    从实践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其实是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制度实践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落地。从全球来看,“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在欧美国家已有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后果。

    为了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这期《逸语道破》将从历史脉络、治理逻辑、现实缺陷等方面,对欧美国家“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模式进行系统审视,分析其已经表现出的一些问题,从而从一个的视角,给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也为这场大规模的公共讨论提供一些可以作为参考和讨论基础的有用信息。

    欧美“轻罪化+记录封存”产生的背景

    从最核心的本源上来看,相关立法的核心初衷在于避免违法行为人因一次过失而长期背负污名、遭受超出其过错程度的社会压力和歧视,同时,在技术和实践层面,记录本身仍完整保存在公安系统,供侦办案件等必要时调用。

    欧美国家形成“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特定历史背景、社会结构和法律理念长期作用的结果。要理解这一模式,需要还原其发展脉络和基本逻辑。

    首先是犯罪轻罚化的演进。西方刑事司法在20世纪逐渐出现“轻罪”概念,以区别于严重犯罪,针对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从严厉惩罚转向相对宽缓处理。这一思路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司法改革。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强调对未成年违法者以教育挽救为主。当时庭审记录和结果均采取保密措施,以免给少年贴上犯罪标签,从而成年后能够恢复正常生活,不至于因早年过失永远受影响。这体现了早期“保护轻罪人群未来”的理念。

    二战后,在福利国家的大背景下,欧洲许多国家也开始反思严苛刑罚的弊端,逐渐接受对轻微犯罪“去罪化”或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的趋势。比如荷兰在1970年代对少量软性毒品持有不再视作刑事犯罪,而英国则于1967年废除了对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处罚。这些举措反映出社会观念的变化:对于某些轻微违法,更强调教育矫治而非终身科刑。

    荷兰在1970年代对少量软性毒品持有不再视作刑事犯罪。 资料图

    在“轻罪轻罚”思潮影响下,欧美逐步发展出封存犯罪记录(Expungement/Sealing)的法律实践,其核心逻辑是给予犯过轻罪的人“第二次机会”。

    典型代表是英国1974年颁布的《罪犯改过法案》,规定经过一定“修复期”后,一些犯罪记录可被视为“失效”(Spent)。届时个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已改过自新,在求职、投保、申请教育等大多数情况下可无需申报过往轻罪前科。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有前科者重返社会就业,让真心悔改者不再背负永久污名。

    类似地,美国自20世纪后期也开始允许某些情况下清除或封存犯罪记录,尤其是针对初犯的未成年人或轻罪。美国各州陆续出台“二次机会”法案: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符合条件(如罪行轻微、判处缓刑等)可在成年后申请封存记录;另一方面,对成年人的轻罪,部分州允许在满足一定年限不再违法的前提下,由法院批准将记录封存。其法律哲学植根于美国传统价值观:一方面强调个人自由与隐私权,另一方面相信改过自新者不应永远被贴标签。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在隐私权和人格权框架下发展出犯罪记录管理制度,如德国《联邦中央犯罪记录法》区分不同严重程度记录的保存期限和使用范围,将轻微犯罪记录在满足条件后予以限制使用甚至封存。

    推动欧美国家轻罪化和记录封存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政治和社会层面的现实考量。

    以美国为例,20世纪末期持续上升的犯罪前科人群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数据显示,美国约三分之一成年人(超过1亿人)拥有某种犯罪记录。大量有前科者出狱后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处处受限,难以重新社会化,从而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民权组织和社区倡导者据此发起了“清白记录”(Clean Slate)运动,呼吁通过立法自动清除轻罪前科。

    2018年以来,这股浪潮在美国多州取得进展:包括宾夕法尼亚、密歇根、犹他等在内的十余个州通过了自动封存犯罪记录的法案。纽约州的提案规定:对犯轻罪者的犯罪记录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后自动封存,犯重罪者则在7年后自动封存,此外已登记为性犯罪者、仍有案件未结或缓刑假释期内者不适用清除机制。

    这些法案往往获得跨党派支持——自由派主张纠正过度刑罚、消除歧视,贯彻平等的理念,而保守派也意识到减轻社会累赘有利于释放劳动力、降低再犯成本。这种“左右共识”加速了美国轻罪记录清除制度的形成。

    此外,一些政界人物成为改革的代表性推手:比如著名的卡玛拉·哈里斯,在她担任加州检察长时,加州在2014年通过第47号提案,将950美元以下盗窃从重罪降为轻罪。

    2010年,哈里斯担任加州州检查长。 资料图:美联社

    在欧洲,主张者包括一些司法界人士和社会学者,他们以人权和社会和谐为由呼吁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典型论据是尊重人格权和减少累犯。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西方国家历史上曾有因过度曝光犯罪记录导致悲剧或争议的案例,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外泄引发的污名,以及性犯罪者出狱后再次犯罪促使立法者反思记录管理。因此,欧美模式的形成背后既有理想主义的价值观驱动,也有现实问题导向:既要给改过者机会,也要回应公众对安全的关切。这种复杂的平衡塑造了“轻罪化+记录封存”体系的独特路径。

    可以说,,欧美国家的轻罪治理和前科封存制度是其法律传统、社会条件和政治抉择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并非放任犯罪,而是在特定范围内通过减轻刑事污名、促进再社会化来实现预防犯罪的新思路。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隐患。我们在借鉴时,需要对它进行更加严谨、全面、系统、辩证的看待和理解。

    【纠错】【责任编辑:篮胖子评论员】